助力养老产业发展:深度解读中国养老市场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二)
发布时间: 2023-06-29 预览次数:

1.公办民营方式

“公办民营”方式是指由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兴办的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并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它是一种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管理体制,是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下,实现养老机构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办民营”的主要运作形式包括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及出让。承包是目前“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运作形式。在“公办民营”方式下,政府主体和服务供给者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政府来说,其权利包括:福利供给招标或以其他方式挑选参与供给者的权利,投标审查与供给契约的授予权利,福利供给契约的监督权利,福利供给契约的变更权和终止权等。同时,政府作为“公办民营”方式的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首先,政府主体应接受公众的监督,防止贪污、腐败、挪用等舞弊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其次,政府有对参与经营者提供程序参与权的义务,应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对养老机构的有意参与者进行招标。同时,政府对养老机构的参与者在合理范围内因合理原因产生的亏损有给予一定补偿的义务,以此鼓励更多市场参与者参与到养老产业。

与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是参与供给者的权利与义务。参与供给者在“公办民营”方式下的养老产业链中具有参与权、异议权、报酬获得权、补偿权等。参与权是指其有权利参与到养老产业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去。异议权是指有权对政府主体的决策保留异议。报酬获得权是指参与经营者有权在其提供养老服务的范围内获得报酬。

“公办民营”方式既有政府的政策制度安排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又引入了市场化的竞争机制,具有易运行易监管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由于部分社会经营者过分追逐利益,提供的养老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养老服务需求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二,部分基层政府存在“一包了之”的消极心态,懈怠于对服务供给者的监管,不利于保障高质量养老服务的供给。

2.民办公助方式

“民办公助”方式是指按市场竞争机制自由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市场中自主经营的同时,获得政府的支持。

在政策制度上,政府给予“民办公助”养老企业以税费减免和土地政策上的优惠等。这种模式有利于调动民营资本投入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减少政府公共资金对养老机构的直接投入,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要求和实施宏观控制。但这种“民办公助”的运营模式,也存在背离社会公平的可能和逆向选择问题。

3.政府补贴方式

政府对资金的补贴可以有两种方式:

其一是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进行的补贴。由于非营利机构不会将政府补贴的公共资金转移为私人利润,因此这种补贴可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使老年人获得更多的养老服务产品;

其二是对一般性养老机构给予的特定补贴。

政府补贴方式的选择需要关注两大问题:

一是合理确定补贴的对象和范围,减少补贴导致的福利不公平现象,保障养老产业的稳定发展;

二是确定补贴的条件、资助标准等,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缓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私人部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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